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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和菲律宾的税收协定介绍
一、新加坡和菲律宾的税收协定介绍
1. 菲律宾预扣税规定(Withholding Tax,WHT)
一般而言,外国非税收居民公司从菲律宾所得的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薪酬以及技术服务报酬等,需按总额的30%缴纳预扣税。按照不同支付形式来讲,如果非居民外国公司所在国允许15%的税收抵免,股息则按照15%的预提税征收,否则征收30%的预提税;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预提税税率为20%;支付给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税率为30%;支付给国内公司或居民外国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20%的最终预提税;技术服务费一般会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对待;支付给非居民其他款项的预提税:管理费30%,船舶租金4.5%,飞机、设备、器械等的租金7.5%;分公司税后利润汇出,征收预提税15%。
某些类型的非税收居民公司以及适用于菲律宾签署的特定税收协定税率的实体可享有所得税优惠税率,但需事前向菲律宾国税局(BIR)提出免税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申请。
2. 新加坡和菲律宾的税收协定
国别 | 预扣税税率(WHT) | ||||
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技术服务费 | 管理费 | |
协议国_新加坡 | 15/25 | 10/15 | 15/25 | - | - |
非协议国 | 30% | 20% | 30% | 30% | 30% |
【股息】根据新加坡和菲律宾协定,在产生股息的纳税年度,如果新加坡控股公司持有菲律宾子公司15%(含)以上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则该纳税年度菲律宾子公司的税后利润派发股息到新加坡控股公司,可按照15%的预扣税税率支付税款,否则为25%的预扣税税率。菲律宾子公司的股息分红回到新加坡后,根据新加坡所得税对于源于外国特定收入豁免的政策,可以免于缴纳新加坡税。
【利息】根据新加坡和菲律宾协定,菲律宾对新加坡居民公司在菲律宾公开发行债券或类似债务产生的利息按照10%的预扣税税率征税,除此自外,则按照15%的预扣税税率。因此,新加坡控股公司/关联公司与菲律宾子公司/关联公司间产生的借款利息,会按照15%的预扣税税率缴税。此部分收益回到新加坡后需要缴纳新加坡税务,但是根据两国税收协定的间接抵免规定,可以就已经缴纳的菲律宾税款申请抵免新加坡税。
【特许权使用费】根据新加坡和菲律宾协定,在菲律宾投资委员会注册并从事优先活动领域的菲律宾公司,以及针对电影/电视或广播磁带的版税支出,则可以享受15%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税率,否则将会适用25%的预扣税税率。
两国间的税收协定并未含有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因此在实践中,技术服务协议更多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菲律宾预扣税,而管理费则会按照菲律宾国内税法的规定,对非居民国支付管理费按照30%的预扣税缴税,这些海外收益回到新加坡后可以申请抵免新加坡税,但是需要向新加坡税务局申请。
【间接抵免规定】新加坡居民公司从菲律宾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菲律宾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对该居民公司该征收的新加坡税收中抵免。如果此类收入是从菲律宾取得的支付给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新加坡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5%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缴纳的菲律宾税收。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新加坡税法和规章计算的新加坡税收数额。
【税收饶让抵免】新加坡和菲律宾两国根据国内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的减免优惠,可以被视同已经缴纳的税款进行各自国内税的抵免。即如果菲律宾子公司因享受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款,在利润汇回新加坡时,仍被允许抵免新加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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